在离婚诉讼中,关于当事人故意转移财产的认定标准如下:
如果某一当事人故意夸大婚姻期间所形成的共同债务数额、或是通过不符合市场行情的低廉价格将共有财产擅自变卖和赠予他人等,那么这些行为都可以被视为是他们蓄意转移资产的表现形式之一。
而且对于这种暗中转移财产的人,在离婚协议中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中,法院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例如减少其应得份额甚至完全剥夺其财产分配权。
此外,如果在离婚之后才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当事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