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之后,对于孩子们的抚养费用问题,通常会按照月总收入或年度总收入,亦或是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来进行计算。
具体来说,这部分金额应当占到总收入的五分之一至十分之三之间。
然而,当涉及到需要抚养多个子女时,上述比例则可以适度地予以提高,但最多不可超出总收入的二分之一。
同时,抚养费用的支付也往往是由未直接抚养孩子的那一方按期执行,除非事先已经有所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