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行政机关所提供给被征收者的补偿事宜进行阐述,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首先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全额补偿;
其次,为因征收房屋而引发的搬迁与临时安置过程中的相应费用予以补偿;
最后,对于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暂时停止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也需进行相应补偿。
同时,市级或县级行政机关还应制定相关的补助与奖励措施,以对被征收者给予适当的经济支持。
在实际执行房屋征收工作时,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当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行政机关向被征收者支付了所有补偿款项之后,被征收者有义务按照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工作。
在此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手段,如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以及道路通行等方式来强迫被征收者进行搬迁。
此外,严禁建设单位参与到搬迁活动之中。
若有人采取上述暴力、威胁或者违法违规的方式强迫被征收者搬迁,并因此造成了经济损失,则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如果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反之,如果尚未达到犯罪程度,则将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如果其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将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