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乃是一种集体性质的合作形式,其主要依托于家庭承包责任制为核心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提供各类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储存及与农业生产运营相关的技术咨询、市场信息等多元化服务。
这种合作形式从建立之日起便倡导成员之间实现资源共享和互惠共赢,在经济领域中更具互助精神。
在组织架构方面,农民合作社通常具备一套规范明确的规章制度,确保每个成员均能依法行使应有的权益,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