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这一问题,我将详细阐述以下几个可能出现的情况:
首先是由于债务人主动放弃其合法债权或放弃对债权的担保所引发的撤销权;
其次是当债务人无偿地转让其财产时,债权人也有权提出撤销权请求;
再者,如果债务人通过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话,债权人同样可以行使撤销权;
最后,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时,债权人也有权利提出撤销权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