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地区土房建设于集体土地之上的情形,其征收补偿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货币补偿手段;
其次是提供房屋产权进行交换;
最后则是另行划拨宅基地供重建房屋之用。
具体来讲,补偿的具体内容以及补偿标准如下:
第一,货币补偿方式是指对于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地上附着物以及搬迁安置房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将采用货币方式进行计算并支付相应的补偿金额给您。
第二,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我们将以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格与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格相加作为最终的补偿金额。
然而,农村土房实际能够获得的征收补偿款数额,还需要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特点、室内装修状况以及重置成新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后才能得出确切的结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