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如果前配偶拒绝让您探视孩子,这种行为实际上构成了法律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离婚之后,未直接承担子女监护责任的父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益,而对方则负有配合与协助的法定义务。
对于行使探望权的具体形式和时间安排,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倘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若在探望过程中,发现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暂时终止探望;
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探望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可以进行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对方探视会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可以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也可以恢复探望。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