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将为您详细解析关于“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相关法律条款及补偿措施:
首先,若劳动者患上了某种疾病或受到了工伤,在经过规定的医疗期限之后,可能无法胜任原来的工作岗位,也无法代单位承担其他工作任务。
针对这样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能够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劳动者本人,或者是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那么就可以依法解除与该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其次,对于那些在规定医疗期间内患病或受到工伤的劳动者来说,用人单位是无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来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的。
因为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必须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即支付赔偿金。
再者,我们来谈谈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标准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济补偿金的发放依据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就会有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进行支付。
如果劳动者在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时间里,则按照一年来计算;
而如果劳动者在六个月以下的时间里,则只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最后,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他们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会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执行,但是向他们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多不会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