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犯有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之嫌者,在施行取保候审之后,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首先,纵未得到执行机关的准许,亦不得擅自离境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地区;
其次,倘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出现变更,务必在二十四小时内主动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备;
再次,应在接到传唤时立即出庭,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此外,严禁使用任何方式去阻挠证人作证;
最后,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所谓“帮信罪”,即是指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若构成此罪,通常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
要判定是否构成帮信罪,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一般的自然人;
其次,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为之,即明确知晓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
第三,犯罪行为侵害了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最后,客观上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服务,且情节较为严重。
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为三个及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2.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
3.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
4.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
5.两年内有过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行政处罚的经历,并且在此基础上又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6.被协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