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当事人依然有权提出重新分配财产的诉求。
无论是在通过双方签署离婚协议达成的离婚方式中,还是在经过法庭审理得出的离婚判决中,所涉及到的财产分割部分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尽管原则上并未规定当事人有重申财产分割的权利,但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下,确实存在重新分配财产的可能性:
首先,如果在离婚过程中,有任何夫妻共同财产被遗漏进行了分割,那么当事人有权要求对这些被遗忘的财产进行重新分配;
其次,若发现对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制造虚假债务以侵吞财产等行为,也可据此申请重新分配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两种情况的重新分配请求权,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漏分财产之日起算,满两年后方可行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