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赔偿问题,依据我国民法典相关法律条款可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形:
其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婚行为;
其二,在婚姻关系之外,存在着与他人有非正常同居关系的事实;
其三,在婚姻生活中,具有频繁实施家庭暴力的恶劣习性;
其四,在婚姻关系中,存在着长期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严重行为;
其五,除以上列举之外,在婚姻关系中还存在着其他重大过错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若因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均有权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具体而言,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频繁实施家庭暴力、长期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行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也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即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双方应就共同财产的分配达成共识;
如协商未果,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并遵循有利于子女抚养、维护女性合法权益及保护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同时,对于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方面,亦应依法给予充分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