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诉讼案件,法院调解程序无疑是必要且不可省略的环节之一。
在法院受理并审理离婚诉讼案件期间,适用调解程序的主要宗旨在于防止当事人因冲动而做出错误的决定,同时也能帮助双方在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以平和、妥善的方式解决婚姻关系中所涉及到的种种问题。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调解并非无期限的,对于经过多次调解仍未得到解决的离婚案件,有责任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作出相应的离婚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