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若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已明确约定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机构解决,则不得未经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换言之,若双方在合同中已经确立了仲裁条款或者达成了仲裁协议,那么当其中一方试图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时,法院将会不予受理该案件,而只能选择报请仲裁委员会进行审理与裁决。
唯有在此情况下,倘若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持有异议,请求予以撤销但又经法律程序被依法撤销之后,方可重新启动诉讼程序以寻求司法救济。
《仲裁法》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