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评估公司的违规行为有异议,应寻求该公司所在地区的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
在《资产评估法》中,第三十九条明确指出,由国务院相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制定评估的基础性原则以及相应的评估行业监督管理措施。
而在第四十条中,则进一步阐明了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自身的职责范围,负责对评估行业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对于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将处罚结果及时通知给相关的评估行业协会,并且依法向全社会公布。
此外,第四十一条还规定,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相关评估行业协会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于在检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以及针对协会的投诉与举报,都应该立即展开调查并妥善处理。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一条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针对协会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