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人在共同商议过程中对于各项事务做出决策时,除非双方在合伙协议中有明确规定,否则任何决策都必须经过所有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若各合伙人分别负责不同的合伙事务,那么负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对其他合伙人正在执行的事务提出质疑;
当此类质疑被提出之后,其他合伙人应立即停止相关事务的执行工作。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