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中所述之公积金用途涵盖以下几方面:
无固定住所者用于缴纳房租;
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雇佣关系后,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时间达到六个月或者已暂停缴纳住房公积金长达二十四个月且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享受到低保待遇的人群;
购买、建设、改造、扩建自有住房或偿还自有住房抵押贷款利息等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