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行政行为的诉讼过程中,行政行为的相对方及其他与该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享有相应的起诉权。
进行此类权利的认定需遵循以下五项必要条件:
首先,必须具备主体要件,即为具有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次,需确认被诉的是一个可供诉求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所主张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权益;
第四,所主张的权益确实受到了损害;
最后,要求主张的权益受损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