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于女性员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所享有的各项福利政策如下述:
第一点是,她们有权享有国家制定的法定产假福利待遇;
第二点是,在适当情况下,孕妇们也有权利申领生育补贴及其他相关津贴;
第三点是,对于可能出现的生育医疗费用方面,负责机构必须予以承担责任;
最后一点则是员工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享有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享受其它特别劳动保护条款,以保障其能得到更好的工作条件。
然而,若用人单位未能切实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妇女在“三期”期间应有的特殊劳动保护义务,那么这就意味着他们侵犯了女性员工的合法权益并需要承受相应的法律惩罚措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