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哺乳期间的女性员工不应被雇主解聘。
若雇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约,且劳动者坚持希望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那么雇主必须坚决地执行原有的劳动协议内容;
但如果劳动者不再期望继续履行原有劳动合同,或者因某些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再行执行,那么雇主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金额向该位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