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们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假释独树一帜,它是针对那些被判处罚金刑、终身监禁刑以及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后,被改判为终身监禁或有期徒刑的犯人在满足特定法律条件时,所实施的有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执法方式,而假释仅仅适用于已执行部分刑期的犯罪分子。
相对而言,减刑则是指通过降低原判决刑期来实现的一种刑法执行行为。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狭义的减刑是指那些经过依法宣判,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期的囚犯,当他们具备相应的减刑情节,并获得监狱管理机构批准提交相关资料事后,由负责具体执行刑罚的权威机关将其上报给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以减少原判刑期的一项刑事司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