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区内建筑物的拆迁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针对拆迁房屋本身价值所支付的赔偿费用;
其次,考虑到拆迁可能会给相关住户带来的搬迁费用以及临时安置费用,这里面的临时安置费用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居住人数来给予相应的补偿;
再者,对于因为拆迁而导致的商业经营户的停业损失也会给予适当的补偿;
最后,为了激励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还设有奖励性质的补偿费用。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这是国家在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公平补偿后采取的一项强制性的行政交易措施。
这种行为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并且要确保公平补偿的实现。
国家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且已经向土地使用权人提供了相应补偿的特定情况下,才能依法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操作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规范,包括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程序等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过程中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在双方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共识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消失。
另一种情况则是由拆迁方提出司法强拆申请,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