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贪污罪之间存在以下几个显著区别:
首先,犯罪所针对的客体不尽相同。
其中,诈骗罪属于典型的侵犯财产类犯罪,其所侵害的客体既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样的。
然而,贪污罪则不同,该犯罪的客体是相对复杂且多元化的,它不仅侵犯了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同时也对公共财产的所有权造成了严重损害。
其次,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两者亦有明显差异。
诈骗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从而获取公私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而贪污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侵吞、盗窃、诈骗或其他非法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再者,从犯罪的主体角度看,诈骗罪的实施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而贪污罪的实施主体则是具备特定身份或资格的特殊人群,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只能作为贪污罪的共犯参与到案件中来。
此外,诈骗罪和贪污罪所侵犯的对象也是有所不同的。
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并不仅仅局限于公共财物,还包括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但是,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却严格限制在公共财物范围内。
最后,从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的角度来看,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最低刑为管制;
而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最低刑为拘役。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