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导致身体受损并进行工伤伤残鉴定后,若出现新的损伤情况,依然具备再次申请伤残鉴定的资格。
所谓工伤鉴定,即在申请工伤鉴定的劳动者获得工伤确认后,其在接受治疗康复完毕或医疗期届满之时,由所在地区市级及以上级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相关事宜进行专业评估与鉴定的过程。
如伤残状况发生改变,劳动者有权再次提出申请。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满一年之后,工伤职工本人、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均可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进而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具体而言,存在以下几种情形者,可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定:
(1)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劳动者,距离前次鉴定已过去一年时间,且在伤情发生变化之际,可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同时,经办机构亦可每隔两年提出安排复鉴一次,以便根据伤残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待遇;
(2)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或表示不服,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交复鉴申请。
在此种情况下,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将作为最终结论;
(3)伤残等级经过重新评定后,除一次性补助外,其他各项待遇亦应相应予以调整。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