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被处以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等刑罚的罪犯而言,在经过减刑之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因此,对于那些被判处为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他们所能获得的最大减刑幅度仅限于原刑罚的一半。
然而,如果这些罪犯仍处在认罪认罚的阶段,这就意味着他们尚未被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减刑问题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