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客户将信用卡交予友人使用后遭遇欠款未归还之情况,首先应由持卡人自行偿还相应款项,之后方可向友人寻求赔偿要求。
无论此举源于持卡人个人消费行为或受他人偷窃所致,银行方面仅可能追溯于持卡者本人,因此自客户决定提供信用卡予他人使用起,所有相关责任即全部负担于持卡人一方。
若未能按时偿付贷款,将面临收取利息及罚款等严厉惩罚,同时亦将对自身信用状况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因此,建议客户先行偿还所欠款项后,再向友人进行索偿事宜。《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