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工提前一个月(试用期间需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提交辞职申请之后,无论是通过与用人单位进行合理且知情的商议后获得批准,还是用人单位存在任何不合法的情况,劳动者均有权单方解除或终止其劳务合同。
若用人单位蓄意设置障碍阻止离职申请的批准,这无疑侵犯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劳动者可采取行动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另一方面,对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则没有预先提出辞呈的必要,只要当面向用人单位提出,亦可立即结束双方之间的劳动力雇佣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