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贴被视为夫妇共有财产的一部分。
从法律角度来看,津贴实际上乃是劳动者报酬中的一种特殊类型。
在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中,明确指出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一方在劳动中所获取的薪酬便归于夫妇的共同财产范围之内。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津贴同样应当被认定为夫妇共有财产的组成部分。
举例说,劳动者的津贴往往是因为他们处在特殊的工作环境或条件之中,才得以为其所取得的。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相关定论,在任何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妇共有的财产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工资、奖金以及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以及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3)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需排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况;
(5)此外,其他应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