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中标之后,发包方未能签署合同,该行为应被视为违约行径,并由招标人采取措施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以维护自身权益;
而由此导致的任何经济损失亦应由违约方进行赔偿。
然而,中标并非儿戏,中标者不得随意放弃,除非出现了特殊情况,否则中标人若选择放弃中标的,便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之明确规定,中标人获得确认后,招标人有义务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同时也必须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于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若招标人擅自更改中标结果,或中标人主动放弃中标项目,均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