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之赔偿事宜,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关于经济补偿,依照其为企业服务年限,自每满一年起给予相应之薪资补偿,以此类推直至第十二年月度工资补偿。
其次,若该员工已在公司供职六个月以上未满一年,则按照一整年来结算经济补偿。
再者,若不足六个月,则仅能获致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