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是否能够判决离婚的过程中,双方分居满两年后,只有在这种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双方之间的情感冲突且需要证明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才能依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居住证明等证据来进行裁决;
其次,若选择诉诸法律手段申请分离,那么这段时间的计算方式是由提出离婚请求的夫妻双方共同确认的上次共同生活的那一天开始算起,直到提出离婚诉讼的这一天为止,这段期间被视为连续的时间段;
另外,若在分居之后又有再次同居的行为,则应该在最后一次同居行为结束之后重新开始计算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