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将弱电工程师与用人单位间建立的关系认定为
劳动关系,须基于具体工况进行评判。
判断劳动关系的适用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劳动者及其雇主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对应关系;
第二,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向员工支付相应
工资酬劳,作为劳动成果的回报,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了必要且适当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这也是对劳动关系有无建立的重要判断因素之一。
若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并未签订书面的
劳动合同,但只要满足如下三种情形,则可视为劳动关系已经成立:
(1)一方即用人单位和另一方即劳动者必须均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所制定的各种相关
劳动法规及规章制度必须适用于劳动者个人,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约束,并且须从事由用人单位分配的含有薪酬的劳动任务;
(3)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必须属于用人单位业务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