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
以欺诈方式获得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金融工具,如给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存在其他重大情况时,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同时处以罚金;
若所带来的损害或情况特别恶劣,则将面临三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严厉惩罚。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涉及到的单位,也同样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处以罚金作为惩罚,并且对于该单位负责的主要管理人员和其他主要责任人,同样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处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