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幼儿园可以出具有力证据以证实教师已充分履行了对于幼儿的监护职责及安全保护义务,而儿童跌倒受伤之情况实属源于个人原因,那么该名教师及其所在幼儿园均不需承担相关责任。
然而,若幼儿园的教师等人未能尽职尽责地履行提醒与关注义务,从而导致儿童受到伤害,您有权要求对方在其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