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情况下,应当首先依照约定履行自身债务义务的当事人,当存在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时,被许可暂时停止其义务的履行:
第一,对方的经营状况已经严重恶化;
其次,对方已经采取了强制性的措施来转移财产和抽离资金,以逃避偿还该等债务;
此外,对方失去了商业信誉,而且还存在失去或者可能失去进一步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