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能会提出疑问,
劳动者是否确实有权随时辞去他们的工作呢?实际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劳动者具有无条件的
辞职权。
无论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自主决定辞职,或是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因用人单位存在过失而导致的辞职,均无需用人单位的批准。
然而,尽管劳动者享有这项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辞职过程中没有任何限制条件。
例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若要在正式服务期间选择辞职,需提前至少30天以
书面形式提交
辞职信给用人单位。
而如果是在
试用期内,则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此时可以不必采用书面形式。
但是请注意,劳动者仍须按照用人单位所设定的要求进行离职前的必要工作交接以及退还属于公司所有的财物等。
由于上述规定为法律所明确,故劳动者要求辞职的权利得以维护。
对于劳动者提前30天的辞职请求,用人单位并无选择权。
当提前告知
期限届满时,劳动者便可依法解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劳动关系,并自由离岗。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如上述约定那样履行对应职责,或者未支付应由其承担的相关费用及
工资,那么劳动者可径直前往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申请劳动仲裁(在此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进而利用劳动
仲裁庭做出的裁决书向用人求偿。
假如用人单位仍旧拒绝
赔偿,申请人还可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法院强制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