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危难紧急状况之下,遗嘱人才得以设立口头遗嘱。
然而,该等口头遗嘱的订立,必须在两名以上的证明人共同见证的前提下方能生效。
当紧急情况解除之后,遗嘱人如果具备以书面文本或者录音录像形式设立遗嘱的能力,那么之前所成立的口头遗嘱便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