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只需携带新生儿的《医学出生证明》、父母双方的户口簿以及载明非婚生育情况的详细解释文件,前往户籍所在地的行政管理机构办理相关的户口落户手续即可。
在新生儿诞生满一个月内,其法定监护人、近亲、抚养者或邻居均有权向其居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为新生儿进行户口登记事宜。
对于被遗弃的婴儿,则应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