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任意情况下,我国人民法院将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首先,当事人从金融机构非法融资后再进行高利率转贷给借款人,并且借款方在此之前已经知晓或应该得知此情况;
其次,债务人通过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自己单位员工集资所得的资金,然后再将这些资金转贷给借款人以便获取不当利益,而这种行为同样需要借款方事先了解甚至明知;
再次,如果出借人预先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笔借款被借款人用于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活动,但依然坚持提供贷款的,也将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最后,如果借贷行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也将被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