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涉及抚养费用支付问题时,通常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首先是由夫妻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来确定具体支付途径与数量;
其次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则应严格根据法院最终判决结果执行。
另外,关于抚养费用的支付标准,国际通行的惯例通常以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作为参考依据,但若涉及抚养子女人数超过两名,则对此项比例的设定有可能适当调整并提升至百分之五十之高位。
而付款方式一般采取定期支付模式,以便确保相关权益得到有序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