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人民群众对人民币的使用权以及拒绝接受其作为法定货币本身已经构成严重的违法行为。
诚然,随着现代科技尤其是移动支付应用的快速崛起,现金的使用率明显呈现下降趋势,但这并不是制造业者们可以恣意妄为,选择无视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的行为借口。
拒绝收取人民币象征着他们公然对抗我国法律法规的尊严,尤其是挑战了法定货币在经济活动中的主导地位。
显而易见,各种形式的电子支付工具、数字货币等,均只能算是对于传统法定货币体系的一种有效补充与完善,而非全面取代之可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