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
根据相关法规与司法解释的明确阐述,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商事裁判及判决,倘若当事人未能履行相应之责任,则另一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请予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当承担责任的一方未落实生效的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责任事项时,对方可借助人民法院的力量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然而,在民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同样享有自主决定是否放弃此项民事权益的权利(亦即不进行申请强制执行)。
当双方均需履行彼此的义务时,若其中一方未能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这并不意味着另一方也可据此推断进而免除自身的履责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