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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证据,应当向审判长说明什么

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证据,应当向审判长说明什么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2024-04-14 18:10:05 已帮助149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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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证据,应当向审判长说明什么
本条规定明确了出示证闻的基本要求,至少应详述所提供证据之具体名称,并详细列举其出处,同时指明该等证据欲用以确立或反驳何种事实上。
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其中一方有真切需要向庭上呈示相关证据,则法庭可予以准允;
然而另一方面,倘若对方对证据的关连性或必要性存在对质,且法庭在审慎斟酌后确定其意见正确者,则可以异议为由,拒绝予以采纳此项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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