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后满三年时分道扬镳时,通常无需偿还此前各项婚礼礼仪所涉及的财物要求。
然而,若存在如下情景与情况,
离婚期间的
当事人有权主张退还相关财物:(1)虽已进行合法婚姻注册手续,但双方未实际共同生活;
(2)男方在婚前为承担婚礼礼仪而付出贵重代价,且此举对其后续生活造成严重困扰。
适用于上述退还财物的情境下,不可将之视为意味着这些财物必须全额归还。
在中国司法制度中,决定退还具体金额的过程中,法官往往会依据诸多因素进行评定,例如双方的共同生活时间长度、是否已有孩子出生、财产经营和使用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婚礼仪式中的财物支付水平、彼此责任与过失等等。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