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开始领取退休金并接受退休后再就业聘用的人士而言,用人单位通常情况下并不适宜承担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责任。
这主要源于雇佣双方所形成的乃是一种特殊的劳务合作关系,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然而,值得特别强调的是,若该退休人员在原先的工作岗位上服务期间的缴费年限尚未满足法定要求,此时仍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个人身份自行负担所需保费进行投保缴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