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这词语是通过
债权人或
债务人寻求权威性的
司法审判机构,裁决其财务状况无法履行偿还
债务的义务,进而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债务
清算和
债务清偿的方式来弥补。当破产发生时,
当事人有权通过向具有法定司法
管辖权限的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以及有关
证据材料的途径启动
申请破产流程;或是
代理他人向该类法院发起破产申请,或者代理提出异议上诉等步骤。《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自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
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
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