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未约定利息的处理方式可依据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判断:首先,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若未明确约定利息,那么债权人请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时,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换句话说,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人无需承担任何利息的偿还义务。其次,当涉及到非自然人间(主要指法人与法人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借款协议纠纷时,双方对于利息条款的规定存在分歧,若此时债权人坚持要求偿还利息,那么人民法院将会参考相关的民间借贷契约内容,同时结合判决机构所在地的民间习惯以及借贷双方近期的交易模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多种因素来综合判定利息的具体金额。再者,如果借款双方并没有就利息事项作出设定,但是借款人自觉地支付了相应的利息,甚至是超过原本设定的利率标准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而且这些行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方的权益,那么人民法院将会视作借款人自主选择,无法对此类行为进行干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