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一方向提出离婚请求而另一方面则坚持不予以同意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可以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婚姻解除上诉申请。在此过程中,希望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可持有合法有效的结婚证书,居民身份证明文件,户籍登记簿以及精心准备的民事上诉书,前往被告所在地区的基层法院提请离婚诉讼。然而,即使经过了法院的积极调解工作,但最终却未能取得成效,那么如果法庭判断认为这对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极为恶劣,可能出现破裂现象时,将会裁决准予离婚。值得一提的是,家庭暴力也被视为造成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倘若法律机构审理后并未发现夫妻之间的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从而无法形成离婚的结论,那么女方在与丈夫分居满一年之后,依然有权利再次向该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