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当担保责任人需要具备以下四个基本的条件:首先,保证其与主债权人之间没有任何利益关联;其次,需证实过往在个人诚信方面拥有较高的声誉和优秀的纪录;第三,要有执行担保责任并替代主债务人履行偿债之义务的实际能力;最后,要求申请人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行为资格。《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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