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之诉,我们应明确其为形成权,而非请求权,无需受制于诉讼时效相关的法定法规,故而并不存在与其相对应的诉讼时效。
所谓确认之诉,乃原告向司法机构申请依法确认自身与被告双方所存在或不存在的某类特定法律关系是否成立。
也就是说,这是一种旨在确定具体权益关系或者法律效力的诉讼类型,经由法院裁定认可这类请求而作出的判决即为确认之诉。《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