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不被允许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标识类型:
1.仅仅体现出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而无独特性区分的图标或文字;
2.完全独立代表特定商品的质量特性、主要原料、功能特性、适用范围或特殊效能的表述方式;
3.其他无法显示出明显且独特辨识度的内容。《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